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6416号
原告:重庆新诺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土堡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76F97X。
法定代表人:王银栋,董事长。
被告:重庆胜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渝中区长江二路10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72119162N。
法定代表人:何林,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新诺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胜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新诺泰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新诺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思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白大行
书 记 员 王星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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