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5276号
原告:重庆清消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融汇大道12号7幢2**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RHJYX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重庆胜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0号2**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72119162N。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清消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胜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清消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清消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清消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4元,减半收取1602元,由原告重庆清消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 华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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