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4439号
原告:重庆建设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珊瑚大道299号76幢1-5号(英利国际五金机电城-商铺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84876804M。
法定代表人:周建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娟,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中路17号附4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3XGR29。
法定代表人:秦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设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建设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设水暖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设水暖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18元,减半收取342.59元,由原告重庆建设水暖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庆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 艳
书 记 员 冉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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