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3548号
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红星居委9组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1473718R。
法定代表人:薛丹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智,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中路17号附4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3XGR29。
法定代表人:秦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案件受理费4642元,减半收取2321元,由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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