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6834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市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3XGR29,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中路17号附4号、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双方达成和解除协议后,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覃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