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6834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市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3XGR29,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中路17号附4号、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双方达成和解除协议后,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覃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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