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涂亿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3828号 原告:重庆涂亿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60535306F,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建设路龙潭供销社办公楼3-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736578913L,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建设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第三人:***,男,1972年0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第三人:重庆市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3XGR29,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中路17号附4、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588047335T,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长滨路167号附5号6-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涂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重庆市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涂亿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涂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