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20执7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向阳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6592A。
法定代表人戴新强,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建筑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穷尽调查措施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听证后合议庭决定将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0.808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20执7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120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斌
执行员*竹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