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才佳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重庆市才佳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驳回申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执5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南滨大道临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MB1915464Q。

法定代表人白波,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才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东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9122829XJ。

法定代表人魏远洪。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万州区规资局)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才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才佳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O20)渝0101行审210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州区规资局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才佳公司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万州区的771.4平方米集体土地,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303.8平方米1层框架结构房屋1栋、756.1平方米3层框架结构房屋1栋、161.8平方米1层砖混结构房屋3栋和22.4平方米彩钢棚1个,恢复土地原状。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对执行内容进行现场勘察,发现执行内容四至界址及相关参数不明。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万州区规资局送达(2021)渝0101执56号《通知书》,要求其进一步明确执行内容的四至界址具体范围等相关参数、风险评估、恢复土地原状方案、执行后稳控预案等其他事项。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万州区规资局至今未对风险评估、拆除方式、拆除物的处置、恢复土地原状方案、善后维稳预案等内容随案移送或补充报送。

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内容工作事项不明确,案件强制执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本案属于土地征收、房屋强制拆迁案件,依据渝高法(2011)259号意见精神,案件执行应当具备有关部门的风险评估报告和安置方案、善后维稳预案等工作方案。但至目前,本案尚未收到上述相关评估报告及工作方案。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待执行内容的有关参数及相关工作事项进一步明确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车兴秋

审 判 员 谢合安

审 判 员 王 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谯 楷

书 记 员 周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