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7民初217号
原告:重庆市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政兴路107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8663991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田(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伟(特别授权),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昌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