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涪法民执字第0114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66399-1,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政兴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855320-2,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桥南稻香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德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涪法民初字第052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5)涪法民初字第011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