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2执异58号
案外人:**,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66399-1,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政兴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855230-2,住所地涪陵区桥南稻香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德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毛鍚撤回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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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冉秋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