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2执异19号
案外人:**,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66399-1,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政兴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855230-2,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桥南稻香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德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8年2月27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毛鍚称,法院查封了我购买的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万州XXX房屋,请求解除该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查封了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万州XXX等房屋。同年5月24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又撤回异议申请。2018年2月27日,毛鍚再次对本院查封的上述房屋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毛鍚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等在卷佐证,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毛鍚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