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遵民初字第4269号
原告:***,农民。
被告:遵化市佳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化市文茂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遵化市佳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静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