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

璧山区顺发租赁站与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财保102号
申请人璧山区顺发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虎峰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TLLD9W。
经营者:王香彬,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2日,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富乐花园3号楼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6106067A。
法定代表人冉井湖。
本院受理申请人璧山区顺发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璧山区顺发租赁站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1年4月6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已调解,申请人璧山区顺发租赁站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执保682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73.69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