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辖终1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冉井湖,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璧山区顺发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经营者:王香彬,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上诉人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璧山区顺发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民初64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合同未加盖其公章,其并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该合同,其与被上诉人未达成约定管辖的约定。本案应当由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案涉合同上加盖有“璧山区顺发租赁站”的印章和“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贞丰县者相镇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项目部”的印章,合同约定由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出其并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案涉合同的问题,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不在本案管辖异议审查范围内。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关于本案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鸣晓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付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