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1593号
原告:***,男,198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富乐花园3号楼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6106067A。
法定代表人:冉井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更明,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 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彭庆娇
书 记 员  康传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