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1民初6414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振平,重庆市万州区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富乐花园3号楼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6106067A。
法定代表人:冉井湖,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更明,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宏祥
书 记 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