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1民初265号
原告:***,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凤,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富乐花园3号楼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6106067A。
法定代表人:冉井湖,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玲,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凤、被告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具有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日,***经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冉保管”电话邀约与其丈夫祝永国到开州区明月村3组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临江家居产业园项目部上班,***于2020年7月3日正式上班,7月12日开始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要求加班,7月15日22时30分加班后祝永国骑车搭载***回家,行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受伤,***无责任。交巡警路过时向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的项目施工员田世军电话告知此事,田世军到现场护送***住院诊断。原、被告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
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务工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3日,***经人介绍到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临江家居产业园项目部(重庆市开州区)务工,从事工种杂工,并持续提供考勤到7月15日。7月15日22时59分,***务工后搭乘丈夫祝永国驾驶的摩托车在回家途中,因祝永国未按规范操作文明行驶,致车辆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开州区交巡警支队临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祝永国负全部责任,***无责任。
另查明,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万州劳人仲案不字[2020]9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请求仲裁***和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本案中原告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夏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先锋
书 记 员  李杰卓
书 记 员  谭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