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22民初158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县。
原告:***,女,汉族,1985年2月27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县。
原告:陈文雪,女,汉族,1974年8月29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县。
原告:罗明友,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县。
原告:***,男,汉族,1979年10月18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县。
原告:邹俊会,女,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县。
原告:罗成,男,汉族,1996年5月29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贵,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宏,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30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被告: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6106067A,地址: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富乐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冉井湖,职务总经理。
原告***、***、陈文雪、罗明友、***、邹俊会、罗成与被告***、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陈文雪、罗明友、***、邹俊会、罗成于3月30日以证据不足及被告死亡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雪、罗明友、***、邹俊会、罗成以证据不足及被告***已经死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文雪、罗明友、***、邹俊会、罗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文雪、罗明友、***、邹俊会、罗成负担。
审 判 长 陈文辉
人民陪审员 龚有中
人民陪审员 伍 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袁 林
书 记 员 周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