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22民初158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县。

原告:***,女,汉族,1985年2月27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县。

原告:陈文雪,女,汉族,1974年8月29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县。

原告:罗明友,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县。

原告:***,男,汉族,1979年10月18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县。

原告:邹俊会,女,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县。

原告:罗成,男,汉族,1996年5月29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贵,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宏,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30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被告: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6106067A,地址: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富乐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冉井湖,职务总经理。

原告***、***、陈文雪、罗明友、***、邹俊会、罗成与被告***、重庆市黑牛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陈文雪、罗明友、***、邹俊会、罗成于3月30日以证据不足及被告死亡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雪、罗明友、***、邹俊会、罗成以证据不足及被告***已经死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文雪、罗明友、***、邹俊会、罗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文雪、罗明友、***、邹俊会、罗成负担。

审 判 长  陈文辉

人民陪审员  龚有中

人民陪审员  伍 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袁 林

书 记 员  周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