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鼎兴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8财保313号之一
 
申请人:重庆鼎兴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人重庆鼎兴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了(2021)渝0108执保11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5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重庆鼎兴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鼎兴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名下银行存款5005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明刚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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