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81民初487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华,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平湖西路367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62866133C。
法定代表人:王学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佑,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90351850。
法定代表人:郑学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银,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公司员工。
被告:赤水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三十里河滨大道东路交通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810095111306B。
负责人:王大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赤水市交通运输局攻坚办负责人。
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6楼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1563C
法定代表人:李晓阳。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交通运输局、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2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桃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