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81民初489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华,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平湖西路367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62866133C。
法定代表人:王学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佑,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水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三十里河滨大道东路交通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810095111306B。
负责人:王大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赤水市交通运输局攻坚办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桃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