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81民初488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
被告:重庆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高唐小区367号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62866133C。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蒋文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桃武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