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财保1号
申请人:重庆鼎兴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人重庆鼎兴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鼎兴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99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鼎兴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99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之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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