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105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崍市。
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重庆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平湖西路367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学辉,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每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周乃翔,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桃武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