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享重庆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7民初234号
原告:***,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男,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平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62866133C。
法定代表人:王学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连辉,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享,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48元,减半收取计13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易朝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龚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