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保225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中租海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石桥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MA694YNK07。
法定代表人:杨卫。
委托代理人:夏勤操,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207253830U。
法定代表人:代慧。
被保全人:重庆市汇森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433号1幢1单元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78953713U。
法定代表人:蔡家泽。
本院受理申请保全人四川中租海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汇森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申请保全人四川中租海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利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汇森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3112229.03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保全人四川中租海川科技有限公司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同日,本院作出(2021)川1921民初25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汇森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3112229.03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保全人四川中租海川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民事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四川中租海川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汇森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3112229.03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对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权利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作出即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