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83执1804号
申请执行人:杨勋林,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中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王桂友,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饶吉书,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执行人杨勋林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中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饶吉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983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勋林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724132元及利息,重庆市江津区中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饶吉书连带给付杨勋林545132元及利息,饶吉书给付杨勋林179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多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勋林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中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中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杨勋林488132元,申请执行人杨勋林自愿放弃57000元,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中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并缴纳部分执行费7856元,申请执行人杨勋林放弃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中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及各项权利。被执行人饶吉书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18年6月6日、12月24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饶吉书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
三、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向黄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饶吉书名下无不动产信息登记。
四、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骅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饶吉书无住房公积金。
五、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自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黄骅市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饶吉书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
七、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在被执行人住址询问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
八、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12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金月
代理审判员 杨文祥
代理审判员 田金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