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8602行初554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中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8-1号。
法定代表人田曙北,重庆市江津区中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盖之明,江苏将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水西门大街61号。
法定代表人钱国荣,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桂荣,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尤陈伟,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中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给付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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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潘 伟
审判员 洪 彦
审判员 程 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