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中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江津区中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民初3181号
原告:任心房,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中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8-1号。
法定代表人:田曙北,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总经理。
原告任心房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中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仁心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7元,由原告任心房负担。
审判员  向国秀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