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0民初3018号
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54841607C),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河道(天津市先锋建筑材料制品厂内)。
法定代表人:宁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中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842189985),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8-1号。
法定代表人:田曙北,董事长。
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中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6元,由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鸿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