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中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中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116民催20001号 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中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84218998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中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中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XXXX,票面金额为344920元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中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重庆市江津区中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 璐 审 判 员  周 凯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