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朝执字第15632号
申请执行人:**关,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中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 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关与重庆市江津区中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朝执字第156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谢 震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