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303民初1623号
原告:***,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平万达项目部。地址:四平市铁东区万达广场。
负责人:***。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中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号祥瑞大厦*幢***号。
被告:罗付开,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江安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平万达项目部(以下简称万达项目部)、重庆市江津区中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劳务公司)、罗付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没有提供万达项目部的工商登记材料,本院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也没有查询到有关万达项目部的有效信息,故万达项目部不是适格的被告。当事人起诉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本案中***主张为要求中建劳务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费或者由***返还代为领取的劳务费,前者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后者属于不当得利纠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