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金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佳润电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民初973号
原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汇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3052790066。
法定代表人:邱浩男。
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佳润电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石河三街**会信用代码915002270605049137。
法定代表人:田云财。
原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佳润电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长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