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居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电特威电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居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3897号
原告:重庆电特威电子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D-08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B8TT7B。
法定代表人:张燕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世宝,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居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58号1-1幢1单元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4503933821。
法定代表人:刘钟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琴,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电特威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居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电特威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电特威电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居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电特威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6元,减半收取计4093元,由原告重庆电特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世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