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40517号之一
原告:重庆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悦来街道悦融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1PBB1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知,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一路5号扬子江商务小区4幢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788040765。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96.48元,由原告重庆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 阳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