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周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2民初6097号
原告:甘周,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建,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重庆市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一路5号扬子江商务小区4楼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8804076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代芳,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建、甘周与被告代芳、***、重庆市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甘周于2018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8元,减半收取计253.4元,由原告***、甘周负担。
审判长周致余
人民陪审员郑第尧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