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181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国网河北冀州市供电公司。
本院在依据(2015)冀民二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冀11民终3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衡水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衡水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未收到衡水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民终38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衡水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国网河北冀州市供电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增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