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02执2466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光跃街跃强胡同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衡水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衡水市和平路24号昆仑酒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制作的(2016)冀1102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83703.6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止2017年10月30日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83703.62元、利息102637元(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14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786元(自2017年8月15日至2017年10月30日,以后另计),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3894元、执行费185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水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759596.6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合法收入1759596.6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当于1759596.62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衡水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