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181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冀州市供电分公司(原国网河北冀州市供电公司)。
第三人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冀州市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冀州市供电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冀州市供电分公司系第三人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为被执行人。
第三人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28638元,并自2015年11月10日始至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其支付利息,及承担本案诉讼费4257元、执行费8700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民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