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2603号
原告:景县新隆盛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景县降河流镇郝家洼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57009554XP。
法定代表人:*燕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衡水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光跃街强胡同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2362510096。组织机构代码:2362510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
被告:***,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景县新隆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景县新隆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水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县新隆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149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69元,由原告景县新隆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