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9民初277号
原告重庆市舒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灌坝居委1组,组织机构代码67338703-5。
被告袁建华,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舒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舒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舒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舒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舒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重庆市舒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向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