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1265号
原告***。
原告***。
原告刘大平。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光碧,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天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汪田。
原告杨伟与原告***、***、刘大平与被告重庆市天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大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刘大平负担。
审判员 李拥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