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2151号
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新乡大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8457296J。
法定代表人:熊国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甜,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天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顺江路**6-15(锦绣华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5946973G。
法定代表人:汪田。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天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32元,减半收取8566元,由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岸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谭志雄
书记员贾惟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