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天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8063号
原告:重庆市天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顺江路95号6-15(锦绣华城GY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5946973G。
法定代表人:汪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林,重庆市江津区油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重庆市天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天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请求判决原告无需按照(2022)肥劳人仲案字第080号裁决书赔付被告各项工伤待遇损失145000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20日,原、被告收到安徽省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肥劳人仲案字第080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书。被告住院期间均由原告公司派人护理照顾,原告不应再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原、被告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应为2021年4月6日。被告本人工资只能按180元/天计算。停工留薪期只应计算一个月。仲裁裁决各项损失标准均过高。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在安徽省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已先于本案原告重庆市天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皖0123民诉前调3114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因此,本案应移送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邓亚囡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陈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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