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驰华亿立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渝0152民初7645号
原告重庆市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达建司)与被告重庆驰华亿立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华亿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欣达建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捷、高国仓,被告驰华亿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位爵、彭远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合同属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依照合同中关于工程尾款的付款约定,驰华亿立公司负有在甲、乙双方和环保部门竣工勘验后,在十五日内办好结帐手续付清土建部分余款,在办理重庆市建设项目试生产(预验收)环保审批意见书后,十日内付清工艺部分余款的约定义务。从双方于2019年1月10日办理结算以及外滩·国际城二期于2019年7月21日整体投入使用的情况来看,本案所涉工程款的尾款支付条件早已成就,驰华亿立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关于工程款违约金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逾期支付的,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月1%应付款利息。该利息约定具有违约金的性质,甲方应当负担。关于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因案涉合同涉及到土建、工艺两个部分,两个部分的应付节点、实付节点在实际履行中难以区分,故本院确定自项目整体投入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计息标准本院不作调整,计算基数应当考虑合同中质保金保留期限的约定。 另外,驰华亿立公司在本次诉讼中提出,案涉结算必须通过驰华亿立公司股东会表决,案涉的工程结算有误,明显高于市场价,应当重新结算或委托鉴定的问题。本院认为,案涉的结算表于2019年1月10日签订,该结算表中有驰华亿立公司法定代表人米祖贵的签名,米祖贵的行为是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属有效行为,驰华亿立公司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欣达建司。自办理结算之日至本案受理后第一次庭审,已经超过了一年,驰华亿立公司未在一年内即2020年1月10日前在本案中或另案主张撤销,其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已经经过,故本院就驰华亿立公司关于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9日,驰华亿立公司(甲方)、欣达建司(乙方,原企业名称潼南县兴达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根据项目核定污水处理量2250立方米/天(最终污水量以环评要求为准),委托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配套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图纸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地点为外滩·国际城内(具体位置由甲方指定)。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结算及支付包括土建施工和工艺施工两个方面。 土建施工部分,工程结算执行《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QQ天GZ-2008),《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8);《重庆市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08)及其配套文件;材料价格按开工时上期《重庆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进行结算;《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由相关人员联合询价确定;人工费按照开工时《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上一季度价格进行结算;措施费、规费、税金按规定执行;土建工程按竣工图及现场签证单,按定额计价,工程直接费下浮8%结算;土建工程土石方由甲方负责开挖至符合配套污水处理工程土建施工要求;乙方按上述原则编制决算后,报甲方审查。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审查价为最终土建施工合同价;支付方式实行工程预付款,签定合同后乙方进场时甲方预付工程概算的20%,主体工程完成50%时预付工程概算的30%,主体工程完工时预付工程概算的40%,工程完工,经甲、乙双方和环保部门竣工勘验后,在十五日内办好结帐手续付清余款。甲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月1%应付款利息。 工艺施工部分,工程单价:120元/立方米;工程量:日处理2250立方米/天×3=6750立方米;工艺施工合同价款810000元;决算价以环评要求日污水处理量为准×3×120元/立方米;支付方式为办理好环保“三同时”手续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污水池工艺及土建图工作成果时,十日内付款30%;乙方工艺安装完工后,十日内付款40%;办理重庆市建设项目试生产(预验收)环保审批意见书后,十日内付清余款。甲方不按约定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5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不能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后5天停止施工,甲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月1%应付款利息。 双方还约定,工程保修期一年,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工程结算款总额的3%作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双方签订前述合同后,欣达建司进场进行了施工,施工内容为外滩·国际城二期1、2、3、4、5、6号生化池。驰华亿立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取得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批复,该批复中包括有配套设计生活废水处理设施4个,同意投入使用的内容。2019年1月10日,驰华亿立公司为欣达建司办理了案涉合同的结算,结算金额为4039627.67元。结算表中有驰华亿立法定代表人米祖贵的签名,欣达建司持有结算表的原件。 另查明,欣达建司向本院提交了1至6号生化池的竣工图各1份,均加盖有驰华亿立公司的印章。提交了5#、6#生化池的竣工验收意见书,验收意见为合格,加盖有驰华亿立公司印章。欣达建司在本案审理中,自认在结算前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为2634440元。 再查明,外滩·国际城二期于2019年7月21日整体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合同、结算表、竣工图、验收意见书、环保批复、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和组织质证,可以认定。
一、被告重庆驰华亿立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05187.63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7月22日起,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7月22日至2020年7月28日以1283998.8元为计算基数,2020年7月29日后以1405187.63元为计算基数);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46元,由被告重庆驰华亿立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致余 人民陪审员  王木均 人民陪审员  陈 丹
书 记 员  葛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