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52执98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达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福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的(2019)渝0152民初6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民福建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欣达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民福建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报财产。在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民福建司既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即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清偿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案中,通过采取执行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经被多次在先冻结,查明的被执行人房屋本案另案正在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财产线索提供,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52执9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999258.0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每六个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立即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道川 审 判 员 刘 波 审 判 员 罗代强
法官助理 全 飞 书 记 员 王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