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碚区歇马镇来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7执2366号
申请执行人:北碚区歇马镇来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经营者:***,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碚区歇马镇来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渝0117民初7655号民事判决,由被执行人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北碚区歇马镇来源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租金41000元及违约金(以所欠租金41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至租金付清)。因被执行人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北碚区歇马镇来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房屋、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
2019年10月18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渝0117执2366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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