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程从江重庆长兴工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7民初2335号
原告:米久,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南干道蜀果4号楼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7175865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振兴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063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长兴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1036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品学,重庆首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米久与***、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长兴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久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米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米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米久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贺海波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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